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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住權是《民法典》新增加的用益物權,因此,最近幾年事業單位考試中會偶爾考到。接下來我們就學習一下,希望大家能夠掌握。
一、居住權概念
《民法典》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: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,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、使用的用益物權,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。
二、現實意義
1、居住權可為“以房養老”提供制度支撐
舉例:甲積累積蓄20年,終于在兒子乙結婚時全款購置一套房產,贈與其當做婚房并與之一起居住生活?;楹蟛痪冒l現兒子賭博成癮,害怕兒子變賣房產償還賭債,故與兒子簽訂書面協議,在該房子上設立居住權直到甲死亡為止,并辦理相關登記手續。自此甲對乙所有的房屋享有居住權,用來“以房養老”且該居住權無償設立。
2、居住權某種程度上可“經濟上的弱者”實現居住條件。
舉例:甲被確診癌癥晚期后,訂立了一份自書遺囑,內容載明:“甲死后,甲所有的A市房屋歸兒子乙繼承,在房屋上為保姆丙設立居住權,由乙負責辦理居住權設立登記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則保姆丙居住權消滅:1、丙死亡;2、丙在A市自購房屋用作住宅。”
第一,甲死亡后,丙對乙的房屋享有居住權;第二,居住權主要用于依靠自身經濟條件不能實現居住條件的丙。
三、特征:
1、屬于用益物權,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。
2、以他人享有所有權的住宅為客體,只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設定,故居住權又屬于他物權;
3、具有專屬性,《民法典》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:居住權不得轉讓、繼承;
4、原則上設立居住權的法律行為屬于無償行為,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。
四、具體內容
1、主體:居住權人僅限于自然人,不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。
2、客體:設立居住權的房屋
3、權能:第一、占有使用權;第二、原則上無收益權,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遺囑有特別載明的除外;第三、無轉讓權,即不可繼承或轉讓。
4、期限:合同或遺囑中載明的時間,無載明的截止到居住權人死亡時,居住權消滅。
5、方式:合同或者遺囑。
【試題練習】甲起訴與乙離婚,法院判決離婚,因離婚后,乙生活困難且無住房,依據《民法典》相關規定,離婚后甲對乙負有提供居住條件的法定義務,因此法院在離婚判決中特別載明:本判決生效時,對甲婚前所有的房屋,乙無償享有( )權;乙對該房屋的( )權自乙再婚時或者有能力解決居住問題時消滅。
A.居住權
B.所有權
C.使用權
D.用益物權
【解析】A。解析:根據《民法典》第229條,乙對甲所有的房屋取得居住權,且無須為乙辦理居住權設立登記,自離婚判決生效時,乙取得該房屋的居住權。故本題正確選項為A。
通過此題可知,居住權這一考點出題的點不僅在于它的特征和要件,還包括它的現實意義。將這些理解記憶搞清楚便能夠做對相關題目,得到分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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